近日,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披露一则处罚信息。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华东万达广场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过期“厦港大丰”八珍糕1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502.18元,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信用中国(福建)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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