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州市分界镇“11 ·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3日07时50分,你市分界镇飞马村一楼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 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规定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 <茂名 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的通知》(茂安 〔2014〕9号)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具体落实以下督办事项:
一、请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抓紧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要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故原 因性质、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等各环节,全面查清事故情况,并 在收到本督办函后7日内向我办报送事故初步调查情况,每15 日向我办报告一次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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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认真落实《广东省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引》,及时协调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调查组,依法严肃追 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提交我办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时, 附上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市安委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 以高州市安委会文件报我办审核后,依照有关规定由高州市人民 政府批复结案。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落实情况 及时报我办备案。如期限内未能完成事故调查的,需向我办书面 说明情况。
四、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当 地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此 函 。
茂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