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初中生霸凌同学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经过审理,法院对张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马某某则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可以说,未成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制定后,在2012年、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新修订的法律建立了分级预防体系,明确各级别对应的预防措施,包括对所有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多次旷课等不良行为的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重新犯罪的预防,越往上犯罪风险的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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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预防措施中,家长和学校无疑要担负主要责任。首先是家长,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初步认知是从家长言传身教学起的,我们小时候经常会被家长批评“好坏不分”“不懂事”,但辨别善恶并非是生来就具备的本能,比如小朋友们之间从小会争抢玩具,家长见到后置之不理,会让小朋友认为霸占是一种正常的举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中专门规定了家庭责任,一方面,家长需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思想和培养良好的习惯,另一方面避免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短剧等不良信息,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和与人和善的良好品行。

其次是学校责任。网络社会有个现象,不管在校内校外,只要未成年人出一点差错,部分家长习惯性的将矛头对准学校和班主任。由于自媒体的发达,许多教师面对调皮学生,想管又不敢管,生怕教育过程出一点瑕疵就要担责。因为未成年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方面负有责任。比如定期开展法制教育,举办有益于身心发展的主题比赛,建立家校联动机制等。

在邯郸初中生案件里,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留守儿童,学校也称未发现校园欺凌现象,学校是否存在失责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但家长的不管不顾现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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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受限于家长文化程度、自身素质、经济实力、性格特征和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影响,不同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文化程度高、经济条件好、家庭关系融洽的家长更愿意通过交流谈心、以身作则行为采取相对温和的、积极的、有正面效应的家庭教育方式;相反倾向于选择警告、暴力、体罚、责骂、恐吓等暴力、带有负面价值的家庭教育方式。现在的未成年人都有自己的独立意识,不同的家庭教育方式带来的成长轨迹和身心状态也会明显不同,有些未成年人在打骂中自小养成一种扭曲的心理,甚至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也有些家长在看到大批应届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现象后,对未成年人教育反而松懈了。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家长,认为自己子女学习不好也就那样了,到时候自己找关系安排进入企业或者出钱做个小生意。溺爱现象的普遍化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大幅下降,遇到问题容易走极端。加上对学习的怠慢,长大后缺少知识缺少目标,精力充沛又无处安放,很容易惹是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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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家长认为未成年人踏入学校那刻就是学校的事、老师的事,自己只要负责衣食住行就行。老师面对现在心理脆弱的未成年人,在批评前还要反复斟酌用词,一方面照顾着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另一方面还要提防着未成年人家长的“背刺”。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新闻的不时爆出,社会各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群策群力,尤其是家长,在忙碌的工作之余不能放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