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随着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等的迅猛发展,公众言论空间日益拓展,各种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中院获悉,近日亭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博主“探店”引发的官司,最终判决该博主删除视频,并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不少于7天。

2023年8月,王某(化姓)通过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视频,称其在盐城某餐饮店购买的梭子蟹不新鲜,该视频于当日被删除,其又于次日发布第二则视频,称其食用梭子蟹后拉肚子,该视频获得评论622条、点赞912条、转发188次,7.9万浏览量。

该餐饮店认为王某侵犯其名誉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并在该视频号置顶的位置公开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47526.79元。

“王某发布关于食用餐饮店销售的梭子蟹造成腹泻的视频,涉及对梭子蟹是否安全卫生、是否能够食用进行评价,已经超出了个人食用感受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需要维权,也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综合王某发布视频的内容、主观过错、影响范围、损害结果,认定王某应当承担删除视频、赔礼道歉的责任。

法院认为,餐饮店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商家经营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包括天气、经营时段、食品的季节性、消费者的方便程度等,而该餐饮店不能证明其经营情况与王某发布视频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王某发布的视频并非网络上对于该餐饮店销售食品唯一的不利评价,故不能认定原告的销售情况完全是受发布视频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删除该条涉及原告盐城某餐饮店的视频,并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7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官提醒,网络用户有权评论、批评,但是点评内容应当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本案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起到倡导网络文明用语,真正发挥点评分享好物好店、监督商铺、提升服务质量的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