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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马某为包工头,2021年,马某和胡某协商一致,由马某为胡某提供劳务,进行施工,项目报酬为10万元。马某遂带领班组人员进场,进行作业,施工项目完毕后离场。胡某验收合格后,承诺尽快向马某支付劳务费10万元,却始终拖欠不付。薛某系胡某施工项目的管理人,2022年1月,经马某多次催促,薛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薛某在该欠条“欠款人”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欠条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胡某及薛某仍未支付马某10万元劳务费。

马某认为薛某在欠条上签字系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多次向胡某、薛某催要欠款无果,故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支付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胡某认为,本案是自己与马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与薛某无关,薛某不应当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支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胡某应支付的10万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简单说就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还款,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的款项没有收回,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自己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还款。

例如,甲欠乙 100 万元,丙表示愿意和甲一起偿还这100万,债务到期后,乙就可以要求甲或丙共同偿还100万元,这就是债务加入的情况。

在商业环境中,如果债务人暂时遇到资金困难,但通过引入新的债务加入人来保证债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持其在商业伙伴)眼中的信誉,避免因债务逾期等情况影响未来的合作机会。

二、薛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为胡某提供劳务,胡某欠付马某10万元劳务费未结清,胡某对二人之间的施工事实和欠款事实均认可,并同意付款。所以,马某应该继续承担向胡某偿还劳务费10万元的责任。

而薛某本来与本案的欠款无关,但却以“欠款人”的名义向马某出具欠条,其作为认知健全的成年人,应该明确知道在债权凭证欠款人处签名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因此,薛某的行为足以表明自己愿意对欠条确认的10万元劳务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构成债务加入。

三、薛某是否要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薛某的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应该在自己自愿加入的10万元债务内和胡某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马某应当与胡某共同偿还10万元的劳务费,如果胡某没有足够的资产,则马某需要对没有还清的部分全额清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支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胡某应支付的10万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当然,马某可以选择在清偿债务后,向胡某追索自己清偿的部分。当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种内部追偿机制保障了承担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寄语

债务加入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有了额外的保障。在原债务人可能出现偿债风险(如财务状况恶化、破产等)的情况下,新加入的债务主体为债权人提供了另一个偿债渠道。然而,在此基础上,第三人必须谨慎行事,深入了解自身与原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这不仅是为了规避可能的风险,也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因对方无力偿还债务而陷入财务困境。

实践中,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一般都会结合第三人签字的协议内容、签字的位置、有无身份表示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等综合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