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阜宁县沟墩中心卫生院因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罚款金额28,77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来源:信用中国。声明:1.文章如注明来源,版权均属于原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权请联系删除!2.如转载本号文章,转载需注明“来源:扬子零距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