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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10 日,青海广播电视台发布《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 206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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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2024 年 9 月 27 日发布中标结果,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800000 元(中),评审得分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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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

2024 年 12 月 6 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4-192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被投诉人:青海广播电视台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9 日,投诉人对“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 2024 - 192 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 年 10 月 28 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分项报价表”格式及附注要求“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填写“分项报价表”。

投诉事项 2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内容完全复制、粘贴采购需求表的内容,明显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 3 :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均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产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进行核查。

投诉事项 4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磋商小组没有做到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严谨、仔细审查,同时没有对相关供应商评审总得分满分做出正面、准确、合理的答复。

投诉事项 5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服务技术要求做出逐条响应并提供全部佐证材料。对相关供应商以满分赢得项目成交存疑,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提出强烈质疑。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 1 :经查,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部分规定“注: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此表可按服务内容自行调整表格或增加附页)”。经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分项报价表已按采购需求内容逐项填写。结果公告中所附分项报价表为最终轮报价表,且分项报价表并非资格审查内容,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存在无效响应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 1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部分规定“注: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此表可按服务内容自行调整表格或增加附页)”。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发现其分项报价表存在无效响应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 2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3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采购文件“附件11:其他资格证明材料”规定“。

1、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2、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所投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等部分截图证明并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截图,相关供应商存在产品资料与响应的生产厂家不一致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 3 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4 和 5 :经调查核实,针对该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数据库审计服务”等部分截图证明并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截图,无法证明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相关供应商存在产品资料与响应的生产厂家不一致的情形。且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等多项截图证明不满足采购需求。磋商小组存在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 4 和 5 成立。

六、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于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6日

变更公告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结果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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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内容:按照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政采字 [2024]1828 号的处理决定。

采购单位决定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评审总得分 98.13869 分,综合排序第二)

成交金额:205.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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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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