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确定了以“直接损失”为原则的赔偿金给付原则。实务中常见的针对违法强拆类案件引发的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付赔偿金的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直接损失,往往是容易被忽视和误读的重点问题。为体现行政赔偿的惩罚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功能与作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赔偿时应始终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减少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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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行政赔偿金利息的相关规定及会议精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

2018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32 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中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认定:法律问题: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中赔偿范围及金额的认定。法官会议意见: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二、行政赔偿金利息损失是否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一)相关判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案例之六: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无法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2

(2017)最高法行再5号

裁判要点:海口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及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海口市政府违法征占土地不能返还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本案应当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3

(2020)最高法行再38号

裁判要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二)实务总结

通过总结最高法的判例及各地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金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将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纳入直接损失范围,是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促进行政机关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符合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

三、行政赔偿金的利息损失如何计算?

(一)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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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22)最高法行他10号

所谓“其他合理方式”,包括确定合理的利息损失,以及按照决定赔偿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等。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估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如存款利息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以按贷款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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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形成后,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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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结

1.在可以委托评估的情形下,原则上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时或强拆行为发生时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评估时点。在房屋价格波动明显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能弥补被拆迁人损失的时点,若以强拆行为发生时的时点无法弥补被拆迁人实际损失的,则应以赔偿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

2.在难以委托评估鉴定的情形下,应综合考虑相对人提供的物品清单及现有证据,酌情以强拆行为发生后、特别是判决作出时间为赔偿时点,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

赔偿时点和赔偿标准对评估价值影响重大,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在确定赔偿时点后,行政赔偿金的利息也应与赔偿金一并支付,计算标准按照评估时点的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若存款利息不足以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可以按贷款利息计算,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结语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在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赔偿法“承担着具体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使命,是一种向受害者、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利益分配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重配、矫正和归复的机制”。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赔偿时要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

来源:新时代行政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