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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说劳动法很简单,不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吗,吃透还不容易?

有的人说劳动法很复杂,涉及到司法解释,地方意见,相关的年休假、社保法、工伤等,要了解到内容太多,非常庞杂。

个人认同第二种观点。

学习劳动法几年以来,感觉要学习了解的内容越来越多,要看的案例举不胜举。很多东西只能从实践中来。

劳动法中,最复杂的莫过于对于同样的问题,答案并不相同,往往是相反的结果。

这样就造成同案不同判,有的劳动仲裁到了诉讼阶段,哪一方抢到了管辖权,哪一方就能改变结果。

老曾计划抽出时间对部分地区几个常见劳动法问题的司法意见进行总结梳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因为相关的文件会不断更新,老曾的整理只代表基于写文章当时的情况,不构成对您的任何法律意见。如有错漏,责任自负。

问题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

需要,未提前通知需要按日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 号)第67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已约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问题2: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计算基数,是否有效?

分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 号)第57: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问题3: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

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 号)第71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4: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可以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吗?

一般不支持。

京高法发〔2017〕142 号文件中曾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时,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旨在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 200% 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情形。虽然该文件在 2024 年4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发布后不再执行,但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基本仍遵循此口径。

问题5: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主张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

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 号)第72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问题6:人力经理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两倍工资?

能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 号)第44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问题7: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需要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

不需要,个人社保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

京人社劳发〔2023〕2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