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者在工作中与下属员工产生纠纷,是大部分用人单位都发生过的场景,如果管理者因此被员工打伤,或者双方互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与领导因工作产生纠纷进而产生肢体冲突,一方或者双方受伤,能否认定工伤主要看是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1)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与员工产生语言冲突后被员工打伤,虽然管理者可能存在不当行为,但属于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冲突过程中如果该管理者被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2)员工与领导因工作问题进行讨论,也是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只是在争执工作问题,员工被领导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3)双方因工作产生争执,升级为相互辱骂人身攻击,领导骂员工只是管理方式不当,还是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员工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无法认定为工伤。
(4)如果双方因工作产生争执,当时没有产生肢体冲突,但员工事后报复把领导打伤,虽然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无法认定为工伤。
【案例解析】(2024)新01行终243号
2022年王某进入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从事门岗保安工作,2023年3月18日王某当班,10时20分左右,王某在交接完工作后回到保安休息室拿起正在充电的手机看手机时,被管理者老某进来发现。
老某认为王某在玩手机,边往外走边说了一句“给脸不要脸”,王某追出去找老某理论,老某转过身,伸出两只手将王某推倒在地,造成王某左侧小腿副骨近端折伤。
送往医院治疗后,王某拨打报警电话,经调解王某与老某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其中载明:王某与老某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纠纷,而后老某用手推搡王某造成王某摔倒受伤。
2023年5月30日,王某向乌鲁木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根据物业公司、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自行调查,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物业公司不服,向新疆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人社厅经过审查,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立法意旨在于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进行救济,适用本项对工伤进行认定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不应要求“纯洁的受害人”。
本案中,王某向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王某在从事本职工作保安期间,因直接管理人员老某误解其在玩手机影响工作,对王某骂了一句“给脸不要脸”,此行为言语是老某履行其管理职责的表现形式。
王某追出去问说这句话的缘由,系为被管理者在被管理人员误解后正常的一种工作沟通形式。
故王某2023年3月18日因履行工作职责被直接管理人员老某推倒在地进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王某因工作事项与老某发生争执未能冷静处理,不足以阻却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