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的规定,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需要,那么,如若有人在共同饮酒后死亡,其他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男子饮酒后死亡,其家属起诉共饮人赔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2月的一天,吕某某与王某二人在某烧烤店共同饮酒吃饭至次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饮酒过度,无法自行回家,付某(王某的妻子)担心王某安危便联系到吕某某,并告知其家庭住址,吕某某答应将王某送回家,但直至凌晨4:00仍未见吕某某将王某送回家。经调取监控录像得知,回家途中,王某因饮酒过度行动不受控制摔倒致头部受损、意识障碍,经小区保安拨打120,将王某送至医院,经过16天的救治,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付某认为,吕某某系共饮人,其在明知王某摔伤呕吐、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可能会出现伤亡的情况下,仍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为,应当承担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故付某将吕某某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因酒后不慎从高处摔落致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医治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度饮酒带来的巨大安全危险,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等,均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本案的关键在于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共同饮酒人存在义务而不履行,才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法律理论中法律义务的来源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先前行为。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共同饮酒者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过度饮酒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具有相互提醒、照顾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可推定其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王某饮酒后明显出现走路摇晃、站立不稳、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被告吕某某未及时将王某安全护送回家,在王某摔倒后未及时拨打120送医治疗,对王某人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王某摔倒系自己饮酒后失去控制能力站立不稳导致,王某本人对自己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令由死者王某自行承担90%的事故责任,被告吕某某承担10%的事故责任。
本案的判决,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兼顾了利益平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一是饮酒应有度,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量力而为,营造健康的酒文化;二是生命至上,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友善互助,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送医就诊,在送医治疗这个问题上尽到最大注意义务。
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共饮人的责任。出现以下四种行为,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感情深、一口闷”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故意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不安全护送。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不劝阻。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或者损害性行为。
法官提醒
有人把酒言欢,也有人饮酒误事,饮酒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也层出不穷。本是一场欢乐的聚会,结果竟演化为悲剧收场,种种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饮酒要适度,喝酒莫开车,酒局不劝酒!若处理不当,出事需担责!
来源丨民事审判庭 梁志仙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包头九原法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