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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源于《反家庭暴力法》第16、17条的规定。两款规定比较简单,仅规定了公安机应对情节较轻,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出具告诫书后应进行查访。但具体如何操作一直没有统一规定,只有各地制定自己的反家暴条例或反家暴实施办法来细化。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意见。家庭暴力受害人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之后还是有不少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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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公安部统一样式

告诫书的出具

公安机关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只是批评教育不出具告诫书,但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出具告诫书:

(一)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就是一些地方规定以前没有列入的,不过更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项“受害人要求出具的”,以前一般表述为“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表述的变化,明确了受害人的权利,如果是以前公安机关对是否谅解还可能有不同理解和把握,但是这个新规无疑赋予受害人单方要求出具的权利,如果已经认定了家暴事实,则公安机关就不得再拒绝受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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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书的作用

1、作为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之一。遭受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反家庭暴力法》第19条第2款)。告诫书都可以证据在相关诉讼中提交。

2、受害人可以凭告诫书向临时庇护场所申请庇护,获取临时生活帮助。现在各地的民政局已经组织成立了不少反家暴庇护中心或庇护所。

3、受害人可以凭告诫书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4、促使公安机关进行后续查访监督。反家暴法和该新规均规定,在出具告诫书之后才会进行后续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暴。查访实行“7+3*3”制度,也即送交告诫书之后7天内首次查访。首次查访未发现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查访,连续三次未发现家暴的,才可不再查访。

最后说一下告诫书的局限。

告诫书并非诉讼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的充分证据,即法院不能仅凭告诫书就认定,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因为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出具告诫书不是必须得提供医疗就诊记录、伤情鉴定等强客观证据,在只有证人证言的情形(包括邻居、亲人或未成年人能力相适应的证言)也有可能出具告诫书的(详见《意见》第2、3条)。

所以,该《意见》第16条第2款也规定“在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公安机关曾出具告诫书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是否存在该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