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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小伙买多次转手电动车电池爆炸身亡”的话题冲上热搜,江苏18岁的小磊通过某二手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在购买12天后这辆电动车半夜在家中充电时发生了爆炸,爆炸造成小磊全身多处烧伤,入院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磊家人将6名卖家和维修店店主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7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瓶车电池故障所致,所有买卖过该电动车的对造成电动车自燃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作为拼装、改装、转卖车辆责任主体的七名被告连带承担40%责任,小磊自负60%责任。

在庭审中,不少卖家表示自己不清楚电动车是否经过改装,但是最终还是应承担责任,那么,为何会如此判决?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包括对商品性能的相关情况。尽管卖家可能对改装情况不知情,但对车辆的使用年限、使用状况、刹车情况、电池寿命、改装情况等关系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情况了解不清,已是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不能简单以自己不知道、不了解推卸责任。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电动车虽非机动车,但也可比照机动车相关规定考量责任分配问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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