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4)桂01民初198号
2024年3月2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晓东、姚靖等10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秦敏、利聪、李均毅、陆培军、夏斌、廖优贤、魏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本案原告共同推选,姚靖、王晓东拟任为诉讼代表人,请求诉讼请求相同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一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4年12月16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桂01民初198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姚靖、王晓东等10名投资者。
拟任诉讼代表人:姚靖。
拟任诉讼代表人:王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琼,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燕,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松木岭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姚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茹,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桂雪,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敏,男,1969年9月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利聪,男,1981年6月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李均毅,男,1970年11月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告:陆培军,男,1967年8月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夏斌,男,1975年6月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廖优贤,女,1981年4月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魏然,男,1977年6月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乐,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思成,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晓东、姚靖等10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对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公司)及秦敏等人的处罚决定,广西能源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广西能源公司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的2020年4月15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广西能源公司虚假陈述的2022年1月6日为揭露日,以广西能源公司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22年2月23日为基准日,判令广西能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142306.91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时间、方式
1.权利人范围
自2020年4月15日(含)起至2022年7月19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2年7月19日闭市后仍持有广西能源公司股票(现简称为广西能源,证券代码:600310),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5年2月5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投资者,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本院不予登记。
2.登记时间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于2025年2月5日前向本院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咨询电话:0771-5679249(法官助理朱琳)
3.登记方式
将以下纸质材料邮寄至本院:
(1)权利登记表3份(格式见附表);
(2)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交易记录;
(4)投资损失及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收件人: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88号南宁中院立案庭
联系电话:0771-5679145(法官助理祝铭鑫)
(二)诉讼代表人选任
拟任代表人姚靖,男,1963年12月生,回族,某银行双鸭山市分行理财经理,股市投资8年,揭露日持有股票11500股,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联系方式382038331@qq.com。
拟任代表人王晓东,女,1988年11月生,汉族,上海某医院医生,股市投资8年,揭露日持有股票30000股,住上海市徐汇区,联系方式13512191689@163.com。
代表人权限: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即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对本案共同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如有异议的,可以于2025年2月5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5年2月5日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能证明自身符合代表人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附件:权利登记表 ⇩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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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南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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