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了。

三名未成年人加害者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还有一个因为未参与预谋和加害免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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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已经是顶格判罚了,因为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世界通行的惯例。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确保不得对未满 18 岁的人所犯罪行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我国的法律也严格按照该公约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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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样的顶格判罚已经是开了先河了。最高法发文称: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这次的判罚确实是一次进步的判罚。

但是,符合法律的要求了,就一定符合道德审判了吗?

有数据显示,未成年罪犯有着比较高的再犯率,对于社会来说是个极其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在犯罪学上存在着一种“天生犯罪人”的犯罪人类型。这类犯罪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一些天生就有的、与正常人不同的特质或因素,其心理生理特征均与原始人及野蛮的动物相似,他们没有道德感,生来就具有很强的犯罪倾向。这起案件中,三个加害者的行径可以用惨无人道、令人发指来形容了。张某某和李某某某曾经多次共谋杀害被害人并平分钱财,最终并付诸实施了,这是一起典型的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团伙犯罪,符合天生犯罪人的一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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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判处了无期徒刑,首恶在出狱之后也才三十多岁,对社会依然有潜在的危险。更不用说是免于处罚的那个人了,很难说还会不会有再犯的想法。更可悲的是,他们作为加害者,出狱的时候正是人生的黄金阶段,还有大把的时间可以去享受生活,而被害者却长眠地下无法长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这次的判罚在社会大众的心里,并不是“杀人偿命”的朴素道德观的胜利。

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犯罪成本太低,有恃无恐,现行的判罚不足以对他们形成有效震慑。反而,成为他们逃避惩罚的一个挡箭牌,保护伞。

法律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应该随着社会形势的改变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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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恶劣的案件,即便不能死刑,也应该增加监禁时限,最大限度减少其社会危害性,终生监禁也不是不可以。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可以与未成年人同罪同罚。监护人具有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责任,也享受未成年人的一些让渡权利,当然也应该承担其犯罪后接受惩处的义务。

“恶魔”的存在并不是偶然,但是让“恶魔”消失却是保护整个社会每一个善良个体的基本义务。比起被害者失去的生命而言,让他们付出怎样的代价,都不足以平衡正义天平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