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一单位,将位于西城处一装修改造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交由当事人王先生进行施工,工程于2017年竣工并早已投入使用。对于七百余万的工程款,建筑公司只支付了四百余万,王先生多次找到建筑公司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建筑公司认为,对于王先生出具的结算单,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确认,但张某在2019年4月就离职了,结算单是在他离职后签字的,所以建筑公司对其签字不予认可,否认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王先生找到恒略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细致沟通,迅速梳理案情及线索、分析确定诉讼焦点,亲自与当事人一起收集、调取证据。本着专业负责的职业精神,经过日以继夜的材料整理分析,李律师达成完备代理意见。法庭上面对被告的巧舌辩解,在掌握案件焦点及充分准备下,李律师灵活应对,在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被告百口莫辩,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三百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