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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3月,A公司与宋某签订《挂名监事免责协议》,协议约定:宋某作为挂名监事仅是工商登记形式上的监事,不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承担实质性义务或责任;挂名期限自2012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限为10年。协议签订后,宋某配合A公司办理了监事登记手续,担任A公司监事。2022年3月,监事任期届满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监事协议,宋某多次要求A公司配合办理监事变更手续,A公司均不予回应,宋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涤除宋某监事一职。
法院审理
经法院合法传唤,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A公司协议约定的挂名期限已经届满,宋某多次要求A公司配合办理监事变更手续,但A公司未予配合,可推定宋某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解决纠纷,涤除监事事项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宋某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宋某虽担任A公司监事,但未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涤除宋某监事职务不会导致A公司权益减损, A公司应当依约办理宋某的监事变更登记,故对于宋某要求A公司涤除其监事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公司与监事之间本质上属于委托关系,根据委托关系的一般规则,受托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监事任期届满或离职后,若公司怠于配合,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监事可通过EMS快递、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通知,积极督促公司及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变更监事,并留存相关记录,以证明穷尽所有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涤除监事身份。除此之外,如果公司已被纳入被执行人、发生经营困难等情形,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监事可提起诉讼,寻求外部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白树林
编辑: 黄帅廷
初审: 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