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在接受洗澡服务时咬伤工作人员而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狗主人与宠物店按照二八比例分担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在原告上诉后,得到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维持。

2024 年初的 2 月至 3 月间,杨某夫妻两次将自家宠物犬送至一家宠物店洗澡。在第二次送洗时,杨某依照宠物店接待员的指引登记好联系人信息后便离开了现场。此时,宠物店的实际经营人江某进入操作间,刚打开犬笼准备为宠物犬洗澡,就认出这是杨某家那只曾有咬人情史的犬只,并告知了店内其他工作人员。

然而,就在江某试图为该犬佩戴嘴套以保障操作安全时,意外还是发生了。宠物犬突然情绪失控,将毫无防备的江某咬伤。江某受伤后紧急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为此花费了 1600 多元的医疗费。但在后续的赔偿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后,江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总计 3 万余元。

法庭之上,原告江某陈述道,第一次为该犬洗澡时,就遭遇了其撕咬反抗,着实难以管理。而第二次,明明已经提前认出这只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却在准备服务的过程中不幸被咬伤。江某坚称,杨某夫妻作为宠物犬的饲养者和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夫妇则反驳称,一旦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其管理责任就已转移,此时宠物店才是实际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况且,原告身为专业的宠物服务人员,理应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防范意识,在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不应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己方。

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45 条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是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指出,被告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消费,双方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交付的那一刻起,宠物店便承担起了管理人的角色,鉴于原告自认是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其与宠物店的责任合并由原告自行承担一部分。

对于原被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宠物犬本身具有攻击性,杨某夫妇作为饲养者,在携带宠物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宠物侵权事故的发生,但他们却疏忽大意,未做任何安全措施就将宠物犬交给了宠物店,这显然存在一定过错;而宠物店在接收这只未做任何安全防护的宠物犬后,又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让饲养人离开,无疑加大了后续为宠物犬洗澡服务时的安全风险,作为宠物犬此时的管理人,宠物店同样难辞其咎;再看原告江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理应对行业内的潜在风险有着清晰的认知,在已经认出该犬且明知其有攻击可能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暂停或终止服务,让宠物犬留在笼内,待做好周全准备后再行操作,然而江某却心存侥幸,未佩戴足够的防护用品,仅穿着防尘衣就贸然继续,其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

综合考量各方在事故中的行为表现,靖江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杨某夫妇承担原告损失的 20%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经核算,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4000 余元,按照责任比例,杨某夫妇需连带赔偿 800 余元。一审判决后,原告江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原判,这起纠纷也暂时画上了句号,为类似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也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和宠物服务从业者,在日常的经营与饲养活动中,务必时刻保持警惕,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与义务,避免类似的不幸事件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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