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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恩爱的小情侣

热热闹闹的举办了婚礼仪式

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

然而谁也没有预料到

二人在仪式后变得日渐疏远

男方甚至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

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尹某(男)与王某(女)经工作相识恋爱,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尹某按照习俗向王某给付彩礼款和三金。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后分居两地,也未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尹某将王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及三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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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传统习俗,不应该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彩礼数额,男方向女方送订婚钱款3万元,结婚礼金12万元,下车礼、改口费1.6万元及“三金”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原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彩礼范围及价值、女方或女方家庭支付男方的款项、女方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日常生活的支出、双方过错程度、陪嫁情况以及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王某退还原告彩礼 5.5万元,对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该规定明确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改口费,下车礼是否能够认定为彩礼?

改口费、下车礼是当地一种习俗,是缔结婚约的一个环节,改口费的交付往往预示着婚姻的正式开始,民风民俗标志显著,明确的以缔结婚约为载体而存在,故此类费用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结婚时间1年,彩礼返还的比例又该如何确定?

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根据证据表明双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单纯因感情不和分开,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 源:鄢陵县法院

供 稿:乔瑞锋、王 震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