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申请保全案件,对伪造他人签名、妨害诉讼秩序的当事人予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处罚。

2024年6月24日,34名劳动者因与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委托赵某、钱某、孙某3人作为员工代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随即向法院发出《财产建议保全函》,建议对该公司资产采取保全措施。6月25日,法院依法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该公司名下账户并现场查封该公司机器设备数台。

8月24日,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等。9月2日,员工代表赵某、孙某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该申请书中有赵某、钱某、孙某三位员工代表的签名。法院遂裁定解除对该公司名下资产的保全措施。

9月9日,法院执行部门至某公司解除案涉机器设备查封时,员工代表钱某于现场明确拒绝解除封条。当晚,法院传唤员工代表赵某、钱某、孙某接受询问。经了解,钱某的签名系伪造。此前,赵某、孙某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时,赵某未经钱某同意便进行代签。询问过程中,钱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财产查封,且赵某、孙某承认并未就财产保全解封事宜征求被代表员工的意见。

法院当场向三位员工释明代签行为不能产生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赵某、孙某二人陈述,为了保障员工工资等款项尽快发放,其欲在法院解除对机器设备的查封后,联络买家将设备出售。为此,两人在未征求全体员工意见并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编造案涉员工已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查封设备的事实,并伪造钱某签名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企图擅自变卖公司设备。该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也侵犯了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10月30日,昆山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考虑到赵某、孙某作为基本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法院决定对赵某、孙某各罚款5000元。赵某、孙某对司法惩戒决定不服,并向苏州中院申请复议,苏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罚款现已缴纳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