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满足市民居住的需求,各大新城大型居住社区应声而起。随之而来的便是大量房屋的出现以及二房东的泛滥,他们将房屋随意分割改变性质后出租,从而可能产生消防安全隐患以及与住户间的邻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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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城管大居中队接相关线索反映辖区内某小区某户存在群租现象,且存在阳台改造成厨房、卫生间,市民经常闻到油烟味和听到水流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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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索,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房屋原为三室二厅二卫,现被分割为三块区域,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户存在分割出租和阳台等部位增设厨房设施和卫浴设施的情况。

针对二房东将改变使用性质(阳台具备厨卫功能)的房屋用于出租的行为,中队立即立案开展调查。前期,通过调取相关房屋图纸、对房东和物业的调查询问掌握涉案二房东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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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对涉案二房东的调查询问中,其承认以较低的价格从业主手中租来毛坯房,再通过分割、增设厨卫等生活设施将房屋改造成三间“套房”出租的行为,并提供相关租赁合同和部分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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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涉案二房东已将房屋内增设的厨卫设备、分割的墙体拆除,后续还将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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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的合法合规不仅能保障房东、租户权益减少不必要的争端,还能避免因群租、改变使用性质产生的邻里矛盾。中队将以此案件为鉴,加强辖区内房屋租赁的普法宣传,规范房屋租赁环境,创建安全有序的平安社区。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奉贤城管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