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伯通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了,大伙儿要关注一下,有做电商的人可能会疑惑,是不是会增加个人的工作量,难道我这个个体户,还要弄个会计来算账?这倒不必,其实跟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是平台企业把各个账户的销售信息报送给国家而已。但是喜欢刷单的朋友注意了,刷单做排名的这种虚假销售也算真实成交额的,也是要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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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互联网平台税收是怎么缴的呢,分为几种情况,第一种平台自身的缴税,这个是清晰可见的,比如对商家的抽成、竞价排名的收入、广告的收入、网络店铺租金、以及平台提供的服务费等等,但是平台管不了商家是否缴税,因为各个行业的税率并不一样,平台代替不了税务局。

第二种是平台上的实名认证的企业用户,互联网上卖货,只是销售的一种渠道,他们的财务是正常做账的,而且有开票资格的,这种税务问题不大,至少有严格的流程的。至于他主动偷税漏税,那是另外一回事。

第三种就是个体户从事销售业务,这一块是无法监管的。有人就疑惑了,国家太狠了,居然连个体户那一点肉也不放过,你要知道现实情况不是这样的。正儿八经的个体户,一年卖下来,都不够缴税门槛的。

现在有些商户本来就是公司,他按照个体户模式运作,网上20个店铺都是同一个老板,拿20个人的身份注册的,然后广告、竞价、刷单等各种手段用上,早就把真正的个体户挤死了,目前互联网平台涉税收入,重点是针对这一块。

第四种,那就是套中套,个人或商家和MCN机构合作,MCN机构,指的是帮助网红和自媒体进行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粉丝管理和签约代理等,并从商业收入中获取一部分比例的组织,不过MCN机构他又得和互联网平台合作,这里面就包含了互联网平台收入、MCN机构收入、MCN旗下合作人员的收入,合作人员并非他的员工,这些网红该如何报税,也是一个难点,在前几年的漏洞中,这群人的头部人员,几乎是一夜之间身家过亿。

有些人说,头部网红一夜之间身家过亿,也是他们应得的,这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这里面其实产生两个问题,一个不仅仅是税收问题,税收倒好解决,不如实提报,到时候重罚就可以,另一个问题是,这种销售模式对经济秩序影响确实很大,由于用人量极少,确实导致了更多的人失业,目前没有好的办法,中国还在观望之中,欧美也在观望之中,但印尼、印度、越南等等国家,直接把中国的跨境电商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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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了之,合不合理,我认为是不合理的,都是这样想的话,那很多新生事物就无法产生。我们应该吸取了过去的历史教训,比如古代禁海之类的政策,目的是阻止税收流失,但同时也扼杀了资产阶级的诞生,导致中国长时间都是农耕社会。现在欧美也不是一禁了之,他们比中国更早的出台了电商税法,并且根据情况调整,比如除了平台报送商家销售数据之外,还增加了每件商品的行政处理费,对跨境电商还可能取消 150 欧元的关税免征门槛。

我们老是拿营商环境说事,导致中国资产大量流失,就是怕别人说“朝令夕改”。其实欧洲是全世界对新生事物“朝令夕改”最多的国家,他们隔三差五会加一些条款,目的是什么呢,是让商家保持一个合理的利润,如果利润还是太多了,说不定他还要加“教育附加费”、“城市卫生费”、“缩减贫富差距费”呢,但是他们是按照等级来的,有个门槛,不是谁都交额外的费用,营收越高,缴纳的越多。这种方法,中国可以借鉴,我们有时候一刀切,往往是越富的人越得利,越是中小商家,越过的难受。

有人说,这种事情早就应该做了,为什么到现在才做,这个很正常,很多公职人员一开始是不懂的。我就拿改开之初来说,中国和老外打交道,买矿石也好,做期货也好,搞金融也好,都是处处吃亏的,为啥呢?因为游戏规则是西方人制定的,他们处处留了漏洞,你也不知道。后来招了一些留洋博士回来任职,用他们的规则对付他们,结果大大地减少了这种事情发生。

很多人,包括一些爱国左们,对留洋的人回来任职有意见,这是偏颇的,因为国际的经济规则是西方人制定的,你都不熟悉他制定了哪些东西,你怎么和他们交往,最后只能吃闷亏。如果你觉得留洋回来的人一点价值都没有,那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做到,那这个世界上的国际秩序是中国制定的。留洋或不留洋,跟爱国不爱国没多大关系,国内的二狗子多了去了,这种才是可怕的,没有爱国心的人,心不正的人,到哪儿都是坏水。

再说回互联网平台涉税收入,第五种个人通过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在互联网平台的收入,这里有各种平台上的骑手,还有视频主播、文字平台的创作人,这种都是平台代缴税的,是最为严格的。比如文字平台的创作人,他是双重身份,不仅仅是劳动者,还视为作家,不但要缴个税,作家稿费税收,满800元以上,还得另外缴税,一个农民工面对这样的规定,痛并快乐着,被扣的七零八落的,但是平台视同你为作家,这又是一种心理安慰。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会影响到什么,互联网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另外和税务对接的纳税主体,平台也不必重复报税;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带来的好处就是杜绝了刷单,那些假的销售量和一堆好评,实在是让人头痛。但那些化整为零的,也很难管,比如一个大老板开20个个体店的,也享受免税政策,这并不违法,属于合理避税了。平台经济的无纸化、无痕化模式使得计税依据核实困难,税收部门做不了,但是现在交给平台做,就是非常简单了。

其实解决税收问题都是很简单,确实早就应该推出了,推出的越早,好人活的越好。但目前电商平台最大的问题是啥呢?就是税收与税源的背离问题,比如电商集中的几个城市,大量的资金往他那儿集中,他们就是一个商人角色,赚的太多了。但是货有的是从他那儿出的,有的不是从他那儿出的,由于突破了时空限制,就把其他地方的水抽干了。

以前没有互联网,天然的有一种地方保护主义,比如我小县城啥都有,在一个县城里完成内循环,结果互联网电商平台一冲击,三四线城市的产业全部冲垮了,互联网平台的税,被平台总部的城市,或电商集中的城市收走了,而小城市一点好处都没捞到,这就是个大问题。目前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体制重新分配税收收入,但是这也不是长久的办法。

转移支付,谁闹谁会哭谁要的多,不是好办法,和其他国家学,电商一禁了之也不行。欧洲对中国的跨境电商,除了税收之外,单独按件收行政费用,也是一个可以参考的。比如划出17个欠发达省份,电商交易,本省发本省别管他,你发往欠发达省份目录里,是要单独收行政费用给予当地建设的。

总而言之,我们要认清互联网平台带来的问题,才能解决问题,税收只是其中之一,由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性,有高度的集中性,他会抽干后发展的省份,最后会导致中国只有一半的省份经济在发展,其他省份在陪玩,结果人全部跑到发展的省份来了,这不好,难道我中国只有半壁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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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互联网平台涉税收入的意见稿,我认为要非常严格才行,一定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清除粗制滥造的东西,二是让商家都用正规手段经营,三是杜绝虚假销售数据,这几个目的达到了,才能为后续解决在互联网经济下,区域税收来源不平衡的问题。

明人不说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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