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演员徐娇上了热搜,这个热搜必须点赞:
12月26日,@徐娇 发文称:在长沙的一家餐厅遇到一位抽烟的男士,让服务员劝阻后仍放话“我把这支抽完”,我亲自劝阻后,这位先生叫嚣“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在我试图录下证据的时候,这位先生抢走我的手机,并直接把烟头扔在了我的饭碗里,现在正在等警察。
大多数人面对室内公共场所的抽烟行为,往往是忍一忍,躲一躲,主动指出并批评的人是很少的,毕竟谁都怕惹事,徐娇勇敢指出来,这个精神必须点赞,巾帼不让须眉。
如徐娇发帖情况属实,我认为该吸烟男子的问题可不仅是公共场所吸烟这一个事,吸烟都是小事了,大事是抢手机和将烟头扔进徐娇饭碗,这两个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了。下面我就掰扯掰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餐厅作为室内公共场所,那是肯定禁止吸烟的,徐娇当时所在的餐厅当然禁止吸烟,除非徐娇所处的是室外大排档。
所谓“长沙室内抽烟不犯法,无法进行罚款 。”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这说明在长沙对吸烟是可以罚款的。徐娇说警察回答室内抽烟不违法,无法进行罚款,依据在哪里?我倒是想学习学习,难道长沙不需要遵守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说实话,我不抽烟,但我在才工作时是抽烟的,反正我抽烟的时候任何人向我提出不要抽烟,我都立马停止,从不敢有任何拖延,毕竟抽烟污染环境,公共场所抽烟得低调,抽烟必须认怂。我好奇,徐娇向抽烟男子提出不要抽烟的建议,他是如何有脸这么嚣张的?
我看啊,这些瘾君子在公共场所抽烟还是受吊打的机会太少了,如果生活中多一些像徐娇这样的巾帼英雄,我相信自以为是的瘾君子要少得多。
向徐娇致敬,向徐娇学习!
更希望长沙警方好好学习学习,室内公共场所到底到底能不能抽烟,如果不能抽烟,对该男子应该作什么样的处理。同时再思考思考,男子抢徐娇手机和将烟头扔进饭碗的行为作什么样的处罚。放出眼光,动动脑筋,不要认为过去没先例,所以现在不好办,那可不行,先例也是闯出来的。
狗咬人,抓狗主人以前也没见什么先例,最近也开了先例,这是极其好的开头。干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长沙在禁止吸烟方面正好借此契机,打响这一炮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