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电宝外壳里装进摄像机主板和电池,再黏上摄像头,网店店主制作出偷拍设备,短短一个月就卖出了93只,销售额达到5.6万余元。12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蒋某是一名网店店主,主要销售摄像机、录音笔等电子设备。某次在研发一款续航能力更强大的摄像机时,蒋某偶然发现充电宝的外形恰好能契合他的设想,于是从网上购买充电宝外壳和电池,将摄像机主板和电池装入充电宝内部,再在充电外壳上钻一个小孔黏上摄像头,制作了一款充电宝外形的摄像机。这款摄像机不仅能实现长时间拍摄,还能巧妙地隐藏摄像功能,满足一些客户特殊的需求。
蒋某将充电宝外形的摄像机商品在其网店内挂售,并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仅一个月就向江苏、浙江、广东等地销售93只充电宝型拍摄设备,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851.34元。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的充电宝型拍摄设备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南通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并经公安机关技术检测认定具备窃听、窃照功能的器材。本案中充电宝型拍摄设备经公安机关鉴定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告人蒋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83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被告人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崇川法院以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的特点,此类器材一旦被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等将面临极大的暴露风险,极易引发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日常生活中,窃听、窃照器材还可能会被伪装成水杯、手机、打火机、矿泉水等生活用品,大家如发现窃听、窃照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购平台应当严格管理,一旦发现平台存在有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店家,应当按照平台管理规则进行处理,避免带来严重后果。
通讯员 曹燕飞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