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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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对犯罪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而言,却是个例外。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高某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步行的安乙发生事故,车辆损坏,安乙受伤;后缪某某驾驶某公交集团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碾压因受伤倒于道路上的安乙,安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安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缪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另外某公交集团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安甲(安乙之父)等将高某某、某物流公司、缪某某、某公交集团、某农业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侵权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有权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承保侵权人使用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法院判决,某农业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安甲、王某某的精神损害。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对犯罪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却有明确的适用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被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覆盖,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优先赔偿。赔付的主体并非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而是承保被保险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此处理,既不与现有法律规范不支持对被告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冲突,又可以使被侵权人及近亲属可以获得有效的赔偿。故在交通肇事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东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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