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连续被两车撞击并死亡,两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否是犯罪?

事情经过:张三驾驶车辆把行人撞飞至对向车道,瞬间被对向李四驾驶的车辆碾压。公安机关认定张三和李四共同对行人的死亡结果负全责,行人无责,但是无法查明行人具体死亡时间,张三和李四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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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张三和李四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一、理论分析的结果:两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的有机整体,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在“二次碰撞致人死亡”问题中,各行为人主观、客观上具有独立性,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联系,危害结果是由两个独立的过失行为“偶然”地结合在一起。因此,“二次碰撞致人死亡”问题实际上是两个交通肇事罪的单纯结合,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行为人都仅仅对自己实施的肇事行为承担责任。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要求必须出现一定的犯罪结果。认定两次碰撞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出现两个犯罪结果,但是实际上只有一个死亡结果,因此,在不能证明第一次碰撞行为致被害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两次碰撞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存在推定、类推等情况,在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在第几次碰撞过程中死亡的情况下,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两次碰撞行为都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承担事故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享:刘某某交通肇事,梁某某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

案号:(2015)红刑重字第0001号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4辑(2016.10)

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两人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司法机关在认定“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刑事责任方面,往往是追究结果责任,只要参与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引起了危害结果,参与人就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次碰撞行为为第二次碰撞行为创造了条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二次碰撞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前后车驾驶员均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办案机关会注重案件损害结果以及对被害人家属感情的安抚。

案例分享:魏某某、张某违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08刑终282号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白某1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魏某某、张某共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犯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庭审过程中,柏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赵建勋出庭说明了情况,称事故中三辆车都与白某1发生了碰撞,造成白某1死亡结果,但三辆车具体是哪一辆车直接导致白某1死亡无法查清,只能说是三辆车共同导致白某1死亡,故张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的意见不予采纳。其次,柏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法医赵英涛明确说明了按现有医学技术不能明确受害人死亡时间,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某碾压的是尸体的结论没有证据支持,故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