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物业服务单位、小区业委会
村(社区)居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9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合理形成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就相关事项发布提醒告诫↓↓↓
01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因充电设备或计费程序等原因不具备充电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要加快升级改造,推动计费模式尽快过渡到价费分离模式,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要向用户推送告知收费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2
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03
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04
依法加强监管力度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全县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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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徐丽亚
责编:张永江
审核:吴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