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个绝顶奇葩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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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广东梅州市。有网友通过社交平台反映,梅州市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承诺书”,承诺书中提到:“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笔者旗帜鲜明说,这是典型的法盲操作啊。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见,以免责条款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无效的条款。

实际上关于中学生和学校的责任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常清楚,学生真的自杀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责任学校赖不掉,跑不了。学校尽到责任了,学生自杀,学校无需担责,想让学校背锅,学校也不需要背。

再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此处表述的是“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以上是关于学生自杀的法律规定,除该规定外,学校不应该设置其他免责条款来自保,就是设置了自保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相反还贻笑大方。教书育人的学校都盲目违法,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笔者在此提醒,不管是教育培训过程,还是生产生活中,“生死条款”都是无效的,签了也是白签,甚至于“生死条款”签订了,还可能对甲方构成更严重的风险——明知有危险还让人家干,此时“生死条款”就成了甲方的“罪证”。反正笔者不建议签订“生死条款”,因为关于生死,法律自有设定,按照法律规定即可划分责任,没必要故弄玄虚,弄巧成拙。

值得点赞的是,《承诺书》一日游,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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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五华县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

12月25日,网络平台反映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订《承诺书》的情况,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我局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开展核查。

经查,12月23日下午,该校组织开展“珍惜生命”主题班会,并现场签订含有不当内容的《承诺书》。对此,我局责令该校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予以作废处理,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解释说明。

《承诺书》作废,学校负责人约谈了,竹篮打水一场空,学校非但没有取得自保的效果,还弄得一身骚。

“举一反三、加强管理,督促各学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才是学校的正道,不想着如何保障学生的安全,只想自保,存心甩锅,这怎么行?这不符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品质要求。对于这种法盲式自保,必须强烈谴责。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这样笑掉大牙的《承诺书》不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