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12月25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出具警示函。经查,该律师事务所在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3渝高01”)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合伙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二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三是法律意见书就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
重庆证监局指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编辑 陈莉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