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通常认为“利滚利”就是高利贷,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的约定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阿龙与小飞系邻居,2015年小飞以生意周转为由,找阿龙借款19万元,并约定年息18%。借款后,阿龙每年都找小飞催要,小飞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偿还,阿龙要求小飞重新出具借据,小飞均每年向阿龙出具了借据,并将前期的利息计入了本金,至2023年9月10日,小飞向阿龙出具的借据载明借款492000元。
阿龙多次催要,小飞均未偿还,阿龙将小飞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49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向阿龙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小飞在借款后每年向阿龙重新出具借据,并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的本金。根据法律规定,重新出具的借据记载的本金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并且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应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2020年8月20日之前,阿龙和小飞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故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双方2020年8月20日之前出具的借据载明的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当不超过LPR的4倍,因阿龙和小飞约定的利息标准已超该标准,故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当按照LPR的4倍计算利息,按照该标准计算的利息与前期出具借据载明的本金的之和应认定为该期出具借据的本金,超出部分无效。
经计算,截止2023年9月10日本息合计为442080.70元。因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应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经核算,以190000元为本金基数,以2015年10月12日为起算时间,442080.70元加上被告小飞已偿还的60000元利息之和为502080.7元,并未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金与利息之和,故判决小飞应当偿还阿龙442080.70元。
法官说法
借贷双方就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新的借条,在民间俗称“利滚利”或“利转本”,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结算及重新处理,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符合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前期利率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没有超过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并计收利息;同时后期借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应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否则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 源:安阳市北关区法院
供 稿:张 蕾、许 圆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