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愈发重要。

案情简介

2023年江先生出于对健康的关注,向卖家童女士购买了声称具有多种保健功效的“四宝粉”,共支付货款2686元。然而,当江先生收到产品并且准备将该产品送给朋友食用时,却发现产品包装粗糙,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等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标签说明,明显属于违法三无产品。

江先生对卖家童女士的不种不负责任且涉嫌违法的行为感到愤怒,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童女士销售的“四宝粉”确实为三无产品。

法院认为,一方面,涉案商品经打粉后混合,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该商品未标示保健品或药品批文,应视为一般食品,但涉案商品又使用了药品、保健品原料,却未在标签中标明生产者的名称、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号、贮存条件等事项,被告未陈述产品来源,亦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故案涉商品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另一方面,因案涉商品的原料并非我国传统食材,并系由四类物品系混合磨粉而成,被告也未能提供不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检测报告,且案涉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明有“主治: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心绞痛、脑血栓、肝脾肿大、心血脉阻塞、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特效,老人没有以上病症者可当保健食品用”等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没有证据表明案涉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情况下,这样的标签标识内容不仅不符合前述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通过简单外观检验即可辨别,故本院认定被告存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行为。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新区法院判决童女士不仅要退还江先生购买“四宝粉”的2686元,还要给予十倍的赔偿26860元。同时,江先生应当将所购的“四宝粉”退回童女士。

法官提醒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公平、健康消费环境的基石。广大消费者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相信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消费市场也将更加规范、有序。

供 稿|徐 韵

编 辑丨周文俊

校 对|王 萌

审 核 | 吴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