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案系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的,二审系2023年9月5日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二审判决并未录入裁判文书网且维持一审判决,摘录一审判决原文供参考。本案例也于2024年8月15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本次上升为指导性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9090号
原告:王**,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下耀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安乐庄村312号008室。
法定代表人:孙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富民,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以下简称王**)与北京天下耀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耀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天下耀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邱富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起诉要求:1.确认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天下耀莱公司支付王**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奖金255217.50元;3.天下耀莱公司支付王**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事实及理由:王**于2020年3月1日入职天下耀莱公司,在天下耀莱公司安排下在该公司地点负责平台运营及创意文案等工作。在职期间,王**需服从天下耀莱公司的工作安排、接受天下耀莱公司制度,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且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六天,夏季工作时间为每天早10:00点至晚19:00点、冬季工作时间为每天早10:00点至晚18:00点。王**每月薪酬由底薪及奖金两部分组成:(1)底薪工资为10000元;(2)广告费及其他收入按照约定比例作为奖金发放。在后期薪酬发放过程中,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后因天下耀莱公司在用人劳动期间未与王**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王**书面同意擅自停止向王**支付底薪、奖金等,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微信向天下耀莱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天下耀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21年4月13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天下耀莱公司辩称: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2020年3月王**和我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不具有人格和经济的从属性。王**是为了提高知名度才与我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经我公司运作和其他演艺人员传帮带,大大提高了他的知名度。王**假借身体不适与我公司解约,自己开通了小号,赚取收益。王**单方解约,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属于合同纠纷,我方已经起诉至朝阳法院,需要等本案裁判结果。独家经纪合同是逐条与王**反复确认后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不是劳动关系。王**和公司的收入都来自于抖音平台的广告收入,收入多少取决于流量,不是我公司决定,没有经济从属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有专门的团队帮助王**,他对自己拍摄的内容具有决定权和选择权。公司有打卡的行为,但是王**没有按照正常员工打卡,他不来公司不需要向公司请假,我们没有对他进行考勤或处罚。王**为了逃避经纪合同的违约责任,他把大号的名称改为了王,自己开了个小号叫王梓陌,把大号的流量引流到小号,把我们花钱打造的IP形象独自占为己有。王**是和另一个达人一起与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另一个达人是按照正常的流程与公司解除了经纪合同,支付了违约金,他明确知道自己的经济来源来自于广告收入,他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起本案诉讼。
王**曾就本案争议将天下耀莱公司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2021年9月30日,朝阳仲裁委出具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95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的全部仲裁请求。王**不服,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王**创建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主要有抖音(ID为12257463)和快手(ID为4002213)。王**与天下耀莱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前其已具有近百万的粉丝,双方签订该合同后上述账号由其与该公司共同运营管理,王**的粉丝逐步涨至200万以上,王**在天下耀莱公司的推荐下参与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在与天下耀莱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前,王**曾与案外公司签署过经纪合同。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王**主张其于2020年3月1日入职天下耀莱公司,工作岗位为创作文案与拍摄视频,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独家经纪合同和网络直播合同,天下耀莱公司为其缴纳有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入职时工资构成为底薪10000元+奖金,之后取消了底薪;有底薪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其与公司共同承担,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底薪与奖金;取消底薪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均由其个人承担,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奖金;其最后工作至2021年4月11日,在职期间以钉钉打卡形式记录考勤。王**就其与天下耀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提交了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与公积金查询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等为证。天下耀莱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天下耀莱公司解释称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是应王**要求帮其代缴,费用均由王**自行承担;银行流水中显示的“工资”是为了缴纳社会保险制作的工资支付记录,均要从王**广告收入中扣除;王**每月收入不固定,取决于双方合作运营的抖音账号等平台的广告收入,不由其公司决定;钉钉打卡记录显示的出勤天数远低于正常员工的出勤天数,打卡仅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天下耀莱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系经纪合同关系(包括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的混合法律关系),据此提交了《独家经纪合同》为证。《独家经纪合同》显示甲方为天下耀莱公司、乙方为王**,载明有“鉴于......为提高乙方的知名度,更好的促进乙方在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业的发展,也为双方合作共赢之目的,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并友好平等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为其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之独家经纪公司。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章经纪事项第一条独家经纪代理内容1.1经纪代理关系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独家为乙方提供从事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担任乙方在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图文、视频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第四章报酬/收益和税的分担第八条报酬/收益分配:8.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通过甲方网上店铺及甲方微商经营产生的收益,乙方按如下体系获得收益:自然月交易成功金额≤30万元时,乙方收益为保底费用0元和提成比例4%;30万元 <自然月交易成功金额≤50万元时,乙方收益为保底费用5000元和提成比例4%;50万元<自然月交易成功金额≤100万元时,乙方收益为保底费用10000元和提成比例5%......8.2......因本合同约定的经纪代理服务及商务运作所得报酬 益,在扣除增值税等流转税及举办单位不负责而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后,按照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各自承担分配金额对应的税费,甲方可以代扣代缴......甲方经营期间乙方账号粉丝涨到200万及200万以上将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9.2乙方权利义务......9.2.2乙方须按照本合同及甲方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有活动须配合甲方指派,不得私自行动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十章其他......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字样内容,甲方处加盖有与天下耀莱公司名称一致的印章痕迹,乙方处载明有“王**”字样签名。王**对该证据第二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签订时第二页横线处是空白的,对于其他页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实际是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则是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和组织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虽对天下耀莱公司提交的《独家经纪合同》第二页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王**有关签订合同时第二页横线处未填写内容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天下耀莱公司提交的《独家经纪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王**与天下耀莱公司签订有《独家经纪合同》,王**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是劳动关系,天下耀莱公司则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是经纪合同关系。从该合同约定的目的背景、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条款看,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内容。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王**签字确认的《独家经纪合同》第十章第二十条明确载明“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故天下耀莱公司主张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从双方的关系看。天下耀莱公司虽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王**转账“工资”,代扣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但其资金来源仍是王**创造的收入。故天下耀莱公司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是应王**要求帮其代缴、银行流水显示的“工资”是为了缴纳社会保险制作的工资支付记录、钉钉打卡记录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的解释,具有现实可能性及合理性,上述行为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不应视为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隶属性。
从收入分配上看。王**的主要收入来自于通过吸引流量产生的广告费用等收益,王**受欢迎程度越高,其与天下耀莱公司的潜在收入越高,双方更是基于此种共识才建立的合作共赢的民事关系,王**曾经的保底收入应属于天下耀莱公司与合作伙伴约定的保障和激励费用,不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故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从属性。
从对外的名义上看。王**以自己创建的自媒体账号对外开展宣传工作,第三方并不能直接将其对天下耀莱公司直接对应,其创建及运营自媒体的行为,不属于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进行的职务行为,故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从属性。
结合《独家经纪合同》有关经纪事项、报酬/收益分配、各项管理、违约行为等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双方并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经济及组织从属性特征。故,王**有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王**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