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2802破3号之三
2024年7月19 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利川市群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群雄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鄂28破申1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群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9月11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28破1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群雄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了债权,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截止2024年12月10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核确认债权总额为25603355.26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评估价值428.08万元,群雄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并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宣告破产的情形,特提请本院依法宣告群雄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利川市群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裁定宣告利川市群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8日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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