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据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消息,卖家明确在购房合同中承诺客厅无承重梁,没想到买家在交付后装修时却发现吊顶里“藏”着承重梁,这种情况有权要求赔偿吗?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让买方不可承受的“承重梁”
2023年3月,张女士及其幼子与李先生夫妻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夫妻向张女士母子出售上海市浦东南路某处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如李先生一方未按约履行,逾期超过15日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张女士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李先生一方应退还张女士一方已收全部房价款并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同日,双方另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成交价为570万元,李先生承诺该房屋客厅里无承重梁存在。
签约后,张女士向李先生夫妻支付了购房款570万元,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张女士母子于2023年5月取得不动产权证。
然而,2023年7月初,张女士在装修房屋时,发现客厅靠近次卧的位置有一根横跨房屋的承重梁,于是联系购房中介,与卖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成,故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李先生二人支付违约赔偿114万元及律师费用8000元。
张女士认为,房屋有无承重梁会影响客厅高度,是其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重要因素。自己曾多次询问李先生夫妻,但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反合同约定。
李先生夫妻辩称,自己于2006年购入系争房屋并装修,居住使用十几年,原来的客厅全部进行吊顶,故对承重梁的情况不知情。张女士已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并实际入住,合同履行完毕。而且,承重梁位于客厅天花板约三分之一处,其余三分之二均正常吊顶,不影响使用,张女士并无任何损失。
法院裁判:酌情判令被告赔偿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先生夫妻在出售房屋时,确实向原告张女士母子作出“客厅里面房屋无承重梁存在”的承诺,内容有违客观事实,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协议》虽然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赔偿总价款20%的违约金的前提是买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审理中,买方并未主张解除合同,故难以直接适用该条款。
鉴于客厅承重梁客观上影响房屋层高,导致使用价值贬损,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和居住习惯,法院最终酌情判令李先生夫妻赔偿张女士母子5.7万元。张女士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