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参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这是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昆明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参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件。
案件源于今年9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发现某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生活污水管网破裂,遂将污水直接抽排至姚安河河道内(入滇河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参与磋商。
“经专业评估,此次事件造成的生态损害虽可量化,但鉴于损害程度与赔偿数额相对有限,案件处理重点转向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官张承韬表示,在磋商过程中,企业积极响应,制定整改方案:对标段内污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与精准修补,确保管道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助力水生态系统恢复;强化内部环保管理,配置环保法规学习资料,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学习,提升全员环保意识与责任担当。
长期以来,面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行政机关大多聚焦行政处罚,生态修复环节相对薄弱。检察机关虽依法担纲公益诉讼职责,追究违法者侵权责任,但司法程序往往耗时费力,资源消耗巨大。在此背景下,昆明市创新建立行政磋商机制,通过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违法者三方同堂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此次磋商机制的成功运用,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张承韬表示,与传统的行政处罚和司法诉讼模式相比,磋商机制能够有效降低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消耗,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多方共赢。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互相通报和介入机制,使赔偿与修复方案得以有效执行。既有利于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又使企业从被动受罚转为主动整改,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弥补,切实履行好生态保护责任,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与灵活性。
据悉,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将密切协作,对该案的违法企业为期一个月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进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本报记者 张競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