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方面,因为个人的性别、种族、年龄、身体状况、宗教信仰、性取向、婚姻状况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这种不公平待遇可能表现为无法获得就业机会、无法得到公平的薪资待遇、无法获得晋升机会以及遭受不公平的解雇等。
网友咨询:
因就业歧视引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李先杰律师解答:
1、劳动争议一般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招聘应聘时受到就业歧视引发的纠纷发生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也未进行协商,此时双方之间的纠纷与劳动合同无关,不涉及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2、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工作中受到歧视待遇时,这种歧视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侵犯,从而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李先杰律师补充:
平等就业权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质为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并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相应待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公民在遭遇就业歧视时,要敢于维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李先杰律师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合同、建筑工程、工伤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精研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之本,相信因为您的选择,我们将通过周到的服务,让您有称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