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春芳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至2018年,谢卫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全州县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全州县城及周边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谢卫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陈春芳主要负责协助谢卫民,并积极参与组织各项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春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组织的骨干成员;持械在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人民币70.5659万元,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数额达216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逐一审理。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期宣判。
秀 峰 法 院
图 文:黄燕琳 邹健宁
编 辑:黄燕琳
二 审:刘伟胜
终 审: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