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小案事不小”的办案理念,以“如我在执”的办案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事关乎民心的“小案”,力求让司法的温度可触可感、直抵民心。

  【案情】网店拒赔822.94元执行款 法院追加店主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某售卖多肉植物的网络店铺产生购买及寄养纠纷。今年6月,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该店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822.94元。

判决生效后,该店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何某申请强制执行。

经网络查控,该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该店为网络店铺,无实际经营地址。但执行干警发现,该店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付某是该店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法院遂裁定追加付某为被执行人,并执行付某的财产。

经查,法院足额冻结了付某的银行存款,该案得以执行完毕。“没想到,我这种小案子,法院居然这么上心,真是太感谢了。”收到执行款后,何某激动地打来电话,对执行法官执着、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衷心感谢。

  【释法】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由经营者承担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该案执行法官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秉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执行理念,在每一件看似普通的“小案”中,以执行力度保障民生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本报记者 起朝燕 通讯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