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5期】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案情回顾

2023年何某经人介绍到甲公司中标的项目工地上做事,在工地运输水泥。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何某在工地运输水泥时路面塌落翻车受伤,后送去医院治疗。何某出院后,未再到甲公司上班,未进行工伤认定,也未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裁决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甲公司对何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驳回何某其他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书。甲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发现甲公司已向何某赔偿了部分款项,对何某受伤一事并无争议。如要完全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则需就何某主张的赔偿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且双方此前也多次自行协商,有调解的基础。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达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效果,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找准案件症结点,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协商处理该案纠纷是最佳方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何某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避免了后续一系列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也避免了衍生案件的产生。

近年来,汝城法院始终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高效、妥善的处理好每一起涉劳动者权益案件,充分维护好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供 稿」朱美凤、肖慧恣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