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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陈某谎称家人生病,陆续向解某借款共计51万元。2019年3月5日,陈某向解某出具借款说明,载明:陈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共计向解某借款51万元,其中转账28万元,现金23万元,2019年1月还款3万元,以上借款主要用于家人生病住院,宁波银行信用卡还款。

本人拟通过每月工资收入,即每月还款1万元……本人承诺在2020年2月28日前还所有欠款,如到期未还,同意按照月息2%支付剩余所有本金和利息。从2019年3月开始计算归还时间。

截止诉前,陈某尚欠借款本金42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因多次催要无果,解某故委托恒略律所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对整个案情和每笔款项等进行细致梳理,律师认为通过现有的五张欠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款说明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该借贷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陈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产生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解某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庭审中被告并未参与出庭,经过我方准备的翔实证据材料和严谨代理意见,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十日内返还解某借款本金42万元及逾期利息,如未按期归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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