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社局制定了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要求各机构要做到“四应当”“八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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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培训教学管理制度。
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如实准确说明学校、培训、收费等有关信息,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中的承诺。
应当合理确定收费专业和收费标准,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应当按照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相关培训标准或要求组织开展培训。
不得开展网络贷款宣传和办理业务(如:诱导或强迫培训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金融产品或直接从金融贷款机构获取学员的培训费等)。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不得在公开的专业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开展、代理或者联合举办文化学科、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公招培训、职称培训或代办等非技能培训业务。
不得以其他院校名义进行招生。
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如:宣传或承诺“包就业”“包取证”等)。
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法人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生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成都市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时应做到以上“四应当”“八不得”,学员与培训学校因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 | 彭棣、钟诚
审核 | 吴敏
来源 | 成都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