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较长,建议先收藏; 原创不易,期待能转发! ……审计报告的质证?
在刑事案件中对审计报告进行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需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认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是这样规定的: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内容,针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在审查认定时应该参照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 审计报告,就应该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报告”。
这意味着审计报告的审查将遵循与鉴定意见相似的严格标准,包括对报告形式、内容、检材来源、报告专业性合法性、出具报告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审查。
二、作为专家证言质证:
如果侦查机关并未按照鉴定程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计,此时《审计报告》应被视为专家证言予以质证。
质证重点,则应转移到其所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等书证,而非针对《审计报告》本身进行质证。否则,就会导致重点错误。
因为这种专家证言性质的《审计报告》,其可信度,完全取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三、作为鉴定意见质证:
如果《审计报告》是按照鉴定程序且是按照司法鉴定标准形成的或者已经被办案机关作为鉴定意见予以出示,则应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可以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中立性,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指证。
当然,更可以针对出具审计报告机构或审计人员的资质、审计报告的委托手续、委托事项、审计过程、论证过程、审计结论、文书形式告知程序等等方面一一质证。
四、审计报告的客观性:
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可能缺乏客观性,因为受制于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制约。
尽管审计人员是专业人员,但是他们毕竟是人,是人就容易受主观倾向性影响;而且审计人员多数是注册会计师,他们的业务更多的是《审计报告》,而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以,更容易出现问题。
针对给个别说不清楚的问题,辩护人可以找专业人士出具专家意见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从而否定《审计报告》的结论。
审计报告这个问题,不仅辩护律师搞不太明白,实际上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很多法律人,都不见得能搞明白。
五、审计报告的结论:
审计报告中如果有保留性意见,则明显与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严重冲突,这也是将审计报告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
意见有保留,说明办案机关并没有得出唯一结论,不能确保案件最终定性准确。此种情况,显然不足以说明定案所依据的证据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既然如此,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辩护律师就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抗辩或质证意见。
六、审计报告的中立性:
审计或评估报告的中立性,是法庭认可或否定的关键。
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审计或评估报告,法院通常认为具有一定偏向性,采纳的可能性较低。
毕竟单方委托,难免会让对方产生一种不信任感,同时也是缺乏中立性的一种表现。
审计报告,本身最大的作用就是中立于法庭和双方当事人之外,做出的一种更为客观无倾向性的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七、事实错误、结论依据不充分或缺项:
明显的事实错误、结论依据不足或必要部分的缺项,是审计或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直接原因。
基础事实都不存在,就等于审计报告好像空中楼阁,一旦出现晃动,就很容易地动山摇,甚至轰然倒塌。
当事人与辩护人都应该认真关注报告的事实基础,,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必须及时指出,而且要仅仅抓住不放。
八、报告格式与免责事由:
《报告》免责事由部分,一般人都不会太注意,实际上认真看看,说不定一会有奇迹出现。(细节决定成败)
如出具的审计或评估报告免责事由与标准格式不同,应重点予以关注并指出。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质证,足以对刑事案件中的审计报告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和质疑,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同时能协助合议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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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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