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之财不可取,伸手必被“抓”。12月16日,武宣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3起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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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雷某非法毒狗、偷狗、卖狗

雷某曾因偷狗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次,但雷某不思悔改,仍多次实施偷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4年7月30日早上7时许,雷某骑摩车到二塘镇甘蔗地,看见两只狗在甘蔗地边,便用之前准备好的拌有老鼠药的鸡肉投给两只狗吃,两只狗被毒昏后把狗盗走。之后,雷某把其中一只宰杀放进冰箱待售,另一只没有被毒死便放在店里饲养。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二只狗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韦某。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二只狗价值共计855.1元(其中一只价值462.4元,另一只价值392.7元)。

二、2024年8月1日早上7时许,雷某以同样的方式在武宣某小区附近盗得被害人王某的一只狗,后把狗宰杀后出售了一半,得款170元,剩余狗肉自己吃掉。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狗价值340元。

三、2024年8月5日早上6时许,雷某以同样的方式在黔江农场某小区附近,盗走一只宠物狗,后把狗宰杀放在店内待售。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狗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陶某。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宠物狗价值501.5元。

另查明,2024年8月5日办案民警依法将雷某自制的毒药进行销毁。当日,雷某被武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雷某退赔被害人韦某462.4元、王某340元、陶某501.5元。

案例二

罗某平非法偷鸡、卖鸡

被告人罗某平为获取非法利益,实施盗窃行为,盗窃事实如下:

一、2024年4月9日凌晨,罗某平骑着电动车来到武宣县某村凉亭发现四周无人,罗某平进入韦某家的鸡栏里把7只鸡装入蛇皮袋偷走。天亮后,罗某平把偷来的鸡拿到武宣县城出售,半路上发现有2只鸡已死就丢在路边,把1只鸡送给其朋友“阿芳”,剩下的4只鸡拿到市场售卖给梁某得到约30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韦某被盗的7只鸡价值共959元。

二、2024年4月14日凌晨,罗某平骑着电动车来到武宣县某村凉亭发现四周无人,罗某平进入罗某家的鸡栏里把13只鸡装入蛇皮袋偷走。天亮后,罗某平把偷来的鸡拿到武宣县城出售,半路上发现有8只鸡已死就丢在路边,剩下的5只鸡拿到市场卖给梁某得到39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罗某被盗的13只鸡价值共1560元。

另查明,2024年4月14日2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将罗某平传唤到案,同月19日,罗某平因本案盗窃行为被武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已实际执行完毕。案发后,罗某平家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韦某900元、罗某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韦某、罗某的谅解。

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案例三

黄某非法盗取空调

2024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骑电动车到武宣县某光伏发电站附近摸螺蛳时,看到发电站内一集装箱上装有一台空调,便秘密将空调的内外机拆下拉回家中。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黄某所盗的空调的价格为人民币1847元。

另查明,2024年10月14日10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将黄某传唤到案,之后在黄某家中依法提取扣押到挂式空调1台,后于23日发还被害人。同日,对黄某因本次盗窃行为被武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入室盗窃,严惩不贷!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临近年关,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财物,外出离家要锁好门窗,不要将钥匙放在门口处,并妥善存放贵重财物,做好居家与商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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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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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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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法院2024年原创第165期

作者 | 江飞玲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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