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网友咨询:
对物业不满,能不交物业费吗?
朱炎律师解答: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业主对服务质量感到不满,这通常不足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费用。如果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另行主张。物业公司瑕疵履行的,业主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朱炎律师补充:
判断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特定标准,需要综合问题的成因、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该问题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消防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存在乱停乱放等问题,给业主的安全和出行带来不便,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业主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整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情况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适当减收物业管理费用,以减少由于物业服务瑕疵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的,应当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朱炎律师
执业于内蒙古致向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