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石头镇村民成建斌反映称,他与两合伙人在本县经营某石料厂期间,因账务收支关系,与合伙人产生了纠纷,被合伙人【吝强】通过(陕西白水县纪检委)工作的同学刘刚,联系其洛川县公安局杨永刚,(同学关系)涉嫌违规插手经济案件,办人情案。将一起明显经济纠纷案件,定性为盗窃案立案侦查。在洛川县检察院的认真负责、严格依法审查下,杜绝了这次冤案的发生。还了当事人一个清白。

目前,涉嫌故意诬告陷害罪的两当事人吝强、周中才已被洛川县检察院提请公诉期间。

事件经过:2017年9月13日,其与本县土基镇秦关便民服务中心回乐村委签订了石渣厂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成建斌享有秦关便民服务中心回乐村石渣厂承包经营权。

2018年4月7日,成建斌又与秦关便民服务中心牛心堡村委签订了荒沟承包合同,允许成建斌在所承包荒地(沟)建设场地的经营权。

2019年2月,成建斌和朱明辉协商,由朱明辉出面办理该石渣厂的合法经营手续。“即洛川县李江彤废石加工厂营业执照”。目的是为利用(朱明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保护企业应付检查。

2019年6月10日,成建斌作为《洛川县宇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股东,与洛川县李江彤(股东显名为朱明辉)废石加工厂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建斌以55%的股权控股该石料厂,并由成建斌全权经营该石料厂,由此;成建斌取得了该石料厂的合法经营权。

2019年6月15日,成建斌因资金周转问题,又联系周中才合伙经营石料厂,由周中才注入部分资金,安装石料加工设备投入生产,并由周中才负责生产。

受疫情原因影响,该石料厂经营不佳,所生产的成品料销售困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期间,成建斌垫付电费及安装石料厂设备拖欠的工人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

2021年5月30日,因周中才无力偿还成建斌欠款,双方口头协议,将周中才投资石料厂设备转让给成建斌。

2021年6月10日,成建斌联系到白水县人(吝强),两人协商合伙出资收购石料厂设备。

2021年6月20日,成建斌、吝强、朱明辉三人作为乙方,原石料厂经营人周中才、周双才、张玉录三人作为甲方。杨广武作为中间人,在洛川县谷咀沟农家乐商谈石料厂设备收购事宜。经商谈,周中才最终以55万元转让石料厂全部设备。

协议商定后,乙方三人商定;由朱明辉出资10万元。吝强出资20万元。成建斌支付25万元。

2021年6月28日,成建斌、吝强、周中才、(张玉录)周中才姐夫、周双才一行5人,再次到蒲城县某宾馆达成协议,并重新签订石料厂设备收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成建斌让吝强给周中才姐夫张玉录转账20万后,吝强拿走了合同。当晚,成建斌和周中才各自驾车回洛川县,准备完成石料厂设备交接手续。

次日,成建斌联系杨广武与周中才交接石料厂设备,并于当晚完成了交接手续。

2021年7月2日,由杨广武作为中介方,成建斌与周中才最终达成协议,签订了石料厂最终收购合同。此时,成建斌为该石料厂的最大股东。此后,成建斌、吝强、朱明辉三人合伙经营该石料厂,经三人协商同意,由(吝强)暂时负责该厂的生产销售工作。

就在吝强负责生产经营两个月后,即2021年8月初,因国家环保政策的严管要求,辖区土基镇政府口头通知石料厂停止生产。并指示土基供电所停止为石料厂供电。石料厂停产后,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成建斌多次来往于厂区看管石料厂设备。

2021年7至9月间,吝强在经营该厂的生产期间,其所销售石料的收入款,非但未给“成建斌和朱明辉”两股东分红。也未向两股东公布其间的一切账务收支明细情况。

直至2022年2月份,成建斌因拖欠铲车费用及其他债务,要求三股东尽快坐到一起算账,但吝强一直找各种借口推脱不见面。

2022年3月份起,成建斌多次与吝强打电话联系,要求结算各种费用,吝强仍找各种理由不予兑现,直至最后连电话也不接。

2022年4月,因环保政策要求,石料厂无法继续运营,成建斌多次催促吝强,要求分配合作期间的利润款,吝强均置之不理。

为保护自己应获得合法利益,成建斌于2022年4月24日,与李建勇达成意项,拟定将石料厂设备变卖,最终以24万元将设备出售给李建勇。

2022年4月25日,吝强向洛川县公安局土基镇派出所报案称,其合伙人成建斌,将石料厂设备偷走卖掉,该所民警经调查了解情况后告知吝强,成建斌变卖石料厂设备,属你们合伙期间的经济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畴,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为了让成建斌受到刑事追究,2022年4月28日,吝强联系到其朋友刘刚,(洛川县公安局杨永刚同学)将厂内设备被盗一事告知刘刚,并明确表示希望洛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此期间,吝强又联系了周中才为其出具了一份假证明,并补签了其与周中才之间的转让协议。经其好友刘刚、找洛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杨某(同学)关系后,吝强于2022年5月5日,向洛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并提供了补签协议和假证明。

5月16日,洛川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次日对成建斌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5月21日,就在成建斌拘留期间,吝强找成建斌家人索要40万元补偿款。并谎称,给他40万元,他可以写谅解书,成建斌家人无奈,于当日晚20时零9分23秒,经其妹夫杨泽彬向吝强转账200000元,次日,即5月22日上午11时零3分25秒,再次向吝强转账200000元。

期间,吝强又要求成的家人,给刑警大队长送5万元,他就能把成建斌保释出来。成家人信以为真,又通过成建斌两妹夫于当晚又给吝强送5万元现金和一条中华牌香烟,托吝强送给刑警大队长。吝强向刑警大队长送完钱后,来到洛川县景苑酒店对成建斌两妹夫说,事已办妥,让成家人放心等待。

5月24日,洛川县公安局向洛川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成建斌。

5月31日,洛川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洛川县公安局将成建斌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3年6月1日,洛川县公安局对成建斌实施居住监视。并继续侦查该案。

2023年11月20日,洛川县公安局做出“洛公(刑)撤案字(2023)第14号决定。”对成建斌涉嫌盗窃案撤销。从此,该案便尘埃落定。

接到撤案通知后,成建斌开始上访反映问题、并公开向延安市及洛川县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该县公安局杨永刚,涉嫌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收取他人贿赂款5万元的违法行为。

目前,洛川县检察院已对涉嫌诬告陷害成建斌的两被告人吝强、周中才向洛川县法院提起公诉阶段,该案目前正在办理中。

据举报人称,尽管他实名向延安市和洛川县纪检委实名举报了该县公安局杨永刚,在其同学刘刚煽情下,涉嫌违规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认定为刑事案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但杨永刚目前仍担任洛川县公安局职务。其日前也未收到延安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书面回复。

举报人相信,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能严格执法,依法依规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洛川县检、法两院一定能为他主持公平正义。还其清白之名!

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参与经济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受与处理原则。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对于经济纠纷这类民事案件,并不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

公安机关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主要涉及合同、财产权益等问题,应由民事法律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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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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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490587000540064707%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