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溶江法庭联动溶江镇莲塘村委会,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既避免母子“对簿公堂”,维系了家庭和谐,也依法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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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今年72岁,膝下育有一儿四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仅有儿子与其同住于一乡镇,其余女儿均已在外省定居,难得回家。古稀之年的王某某一直与其子共同生活,因家庭纠纷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2011年起搬至老宅独自生活至今。随着年纪渐长,王某某无法像以前一样通过打零工等方式维持基本生活,平时没有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五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无奈之下老人只得将子女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情况

了解到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主办法官意识到该案件宜调不宜判,及时与原、被告取得联系。了解到原告与其子女之间的矛盾较深,分歧较大,本着“调解一个案件、维系一个家庭”的原则,主办法官与原告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积极与村委开展联动调解。主办法官与村委干部分别做五个子女的工作,从公民赡养义务、家庭和谐关系等方面对原、被告进行劝解开导,劝导五个子女要放下以前的家庭矛盾,给自己的孩子做个榜样,主动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使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照料,避免给自己留下不赡养老人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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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主办法官、村委干部多次耐心劝导,儿子终于意识到自己不应该和年迈的母亲互相置气,表示以后会注意控制自己的脾气,陪母亲多聊聊天,把母亲接到自己的家中居住,让母亲感受到温情。四个女儿表示因住所离母亲太远,且母亲不会使用存折和银行卡,以前只有每年回家过年时才能把红包给母亲。由于对老人的陪伴比较少,主动承诺每月25号之前每人每月按月给付母亲赡养费200元,尽自己的能力在物质上孝敬母亲,并表示以后会与母亲多通电话,关心她,减少因距离而产生的隔阂。到此,一场赡养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村委”联动调解的成功运用,是溶江法庭践行司法为民,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溶江法庭将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健全基层法庭与辖区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构建联动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新路径,真正做到矛盾化解在基层,法治理念进万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图 文| 陈晓钰

编 辑| 陈晓钰

初 审| 张 睿

终 审| 欧阳婷、邱全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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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于2024年06月11日

图:来源网络

文 字| 梁瀚文

编 辑| 高 燕

初 审| 张 睿

终 审| 黄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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