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政治思想:特权
作者 丨邓恩
扫码上图-解锁洛克
01.
我们可以断言, 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有两类。
第一类正当性(就洛克与菲尔默之间的争议而言是典型的正当性)与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关联。一个符合道德标准的政府制定的法律有权要求该政府管辖领土内的居民予以服从。但这仅是表明了法律关系,而没有对人们的实际状况进行描述。
正如自然法一样, 实在法只能通过执法者的行为才能实施。从法律上说,这些人的行为兼具司法和执行的性质。它们被认为是这些人就一项普遍的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要求人们作出什么行为的决定。私人的司法决定, 因其与实在法没有直接关系, 仅仅是普通的道德生活而已。一个正当政治权力机构的公共法律决定只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或立法机关实施实在法的行为。享有立法权的主权者的权力源于其臣民的同意这一法律上的拟制, 尽管有人声称其具有确定而复杂的社会学意义。
↑邓恩
从法律上说, 主权者所行使的是其执行自然法并适用和实施其具体规定的权利。
他被明确授权行使这些权利时所采取的形式,是由这一共同体制定的符合宪制的所有实在法确定的。但执行权更加广泛, 它由许多权力汇集而成, 因社会学上的需要而赋予主权者, 因为立法活动从内在性质上说不可能为极其复杂的现实社会环境作出全面规定。
这些执行权被称为特权(prerogative)。当然, 该专门术语是洛克最为倚重的那个政治推理传统的主要内容, 在他关注的政治情势以及该情势向他提出的辩证问题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所有这些并非都是问题的关键。这里我们关心的事情是该权力的逻辑地位及其使用或滥用的标准。
显而易见, 它的基础同样是实在法的拘束力最终赖以存在的自然法的个人执行权。但实在法的正确行使的标准根植于宪法实践的传统之中。它不仅应受规则拘束(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项标准, 从逻辑上讲这一特征必然存在), 而且这些规则也应在一系列书面文件中加以规定。这些规则具有高度的确定性, 在任何具体的情形下其规定的内容都必须满足双重标准。要具有完全的拘束力, 它们必须是对合法制定的实在法的正确解释, 必须符合这些法律意欲达到的目的。第二项标准是调整性的(reguative), 而第一项标准是构成性的(constttive)。法律终归是法律, 但法律并不一定都具有拘東力。
然面在英国政体中,特权与成文法一样都是一种法律范畴, 面且正如菲尔默有力地论辩的那样,我们有许多理由认为它在历史上和逻辑上先于成文法而存在。
此外, 控制特权正是洛克所面对的政治任务。这里论证的问题, 即如何将具有拘束力的特权(从定义上看, 特权在被行使的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没有法律的确定性) 在功能上的必要性与社会和法律对它的控制联系起来的困境, 对洛克所要完成的艰巨任务具有关键性作用。
因此, 在这一点上对他的论证技巧的考察应该彰显他的论证方法在结构上的特征。需要强调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他论述这一点的确切目的。
洛克的论证不是围绕完成这样一个在逻辑上不太可能的任务——确定从定义上不具有确定性的事项——展开的。他的论证采取了更加精明的方式, 从这种功能上的必要性出发, 从特权的基本性质的理由中引出限制其行使的标准。
02.
特权必须存在的理由不只是以经验为基础的复杂政治活动。许多案件不适用规则的事实使得对这些案件的特殊救济形式成为必要。这种特殊权力的存在是必要的, 这是因为一般规则不可能对政治行为进行全面规定, 这些政治行为可能是、实际上一般也是在议下情况下采取的政治行为:政治社会的目的处在极大的藏融之中, 几近要求部署武力, 从而必须得有这样一种特殊的权力。因此、完全不用回顾历史我们就清楚使用这一权力的标准就是政治社会的目的本身。
但是, 虽然这可以说明该权力的实质,它却不能确定它在任何具体政体中的实际形式。虽然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不受法律调整, 但它完全不受调整的部分只是行使该权力的方式, 而不是行使该权力的范围, 显而易见, 也不是行使该权力的人的身份。
其法律权力的范围是由宪法决定的,即由立法机关在不同时期的正当立法行为加以修改的“原始契约”决定的。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它是一种剩余权力, 但即使这样也是太多了。
宪法包含了对特权行使范围的法律描述。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 特权的行使可能原则上违反法律, 这也是特权的属性。正义的特权行为甚至可能会明显违法。因为从这方面说特权必须被视为一种不受纯宪政标准最终制约的保留权力, 同时因为出于社会学需要而使用特权是特权持有人的私人判断问题, 所以它摆脱了人们几个世纪以来为抵抗其统治者面精心设计的一系列法律限制。
从这个观点看, 政治发展变化的整个历史使个人处于一种固定不变的状况。正是因为特权的行使需要个人进行判断, 并且经常正当地与法律相抵触, 所以对特权行使的可接受性和不可接受性的区分不能很有信心地留给一个相当确定的社会和政治过程 (例如,洛克似乎非常乐意将征税行为留给这一过程)。
在行使特权时, 君主和个人在每个方面都处于直接对立的位置。在任何可能的争议中, 人间不可能存在对争议权利进行判断的法官。传统的君主主义想当然地认为, 法官一定是国王本人, 尽管这一假定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但它回避了有关争议的问题,就像辉格党人在作出“英国议会有权对国王行使特权进行判断”这样的传统假定时回避了有关争议的问题一样。洛克明确驳斥了“一定存在一项法律标准”这样一个老生常谈的假定。在西欧最复杂的政治社会中, 主权者对其臣民行使特权的法律方式与远古的家庭政治共同体中特权行使的法律方式完全一样。
洛克根据经验相信, 只要特权的行使总体上似乎有利于臣民自己的福祉, 就可以推断我们从臣民那里获得了“几乎不可避免的默示同意”, 就像家长从其后代那里获得了同意一样。
在有道德的英明统治者那里(甚至在只受一般程度的人类弱点影响的统治者那里), 政治行为往往不断地回到这种温暖而不经考虑的家庭关系以及这种安全感和略带敬畏色彩的感情共鸣, 该感情共鸣可以从“保姆式的父亲”和“世间的神”这样两个非常相似(隐约有些古怪)的隐喻中分辨出来。
对人类政治状况的这种描述,既是道德规范, 又具有社会学上的可能性, 在洛克和菲尔默看来都是真实可信的。我们难以认为, 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曾经想象政治关系总是与此近似, 但有一点非常明确:对这两个人而言, 它可以成为那种有时可以在现实世界实现的理想政治关系的关键描述。
在这点上洛克与菲尔默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不是后者对传统主义的极端家长式的稳固政治秩序的偏好 (这种偏好是他的对手在许多方面都认同的), 而是这样一个事实:洛克认识到永久性地回归这个社会学上的摇篮是完全不可能的, 这样一个有趣幻想总体上是不能解决政治问题的。
令人奇怪的是,这两个对手, 一个是极端传统主义者, 另一个是典型的自由主义者, 在某种意义上却做着相同的梦。但他们之中只有一个人认为描述梦境就是丢掉现实。
03.
相比之下, 在洛克看来, 此类过分简单化的策略不可能具有说服力。
他没有像菲尔默那样对神意进行天真的推测, 所以也从未完全刻意在其理论中忽视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 从未声称现实问题可以通过佯装这种差距根本不存在而得以解决。从某种错综复杂的意义上讲, 人们组成群居的社会, 无论他们多么真诚地宣称他们自己有罪, 他们都不可能将应由自己承担的、社会内部出现的困境之责任转移给上帝承担。
社会生活是实现上帝目的的方式, 但它在任何时间所呈现的具体形式是由所有人的罪章和类德所门定的, 而不是上帝对其创造物的特定的骜不行为的坚定不的回应。上帝赋予了人性, 人类内在的潜能还创造了人类生活得以存在的社会架构, 但人类的历史却是由人创造的。
因此, 正是因为他们因自己的行为引发了社会问题, 同时因为这些的确是问题, 而不只是表达需要加以忍耐的上帝愤怒的工具,所以人们必须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没有任何人能够代表他们解决这些难题。
↑菲尔默
群居的世界是为了实现历史上人们所具有的各种各样目的而产生的, 除了满足这些目的外, 其本身不具有正当性。由于群居的世界本身就是各种笨拙的操纵行为的结果,为了实现这些目的,它在道德上和实际上都可能长期受到进一步的操纵。这些目的确实应该符合一项标准, 即上帝的目的。但因为该标准是历史之外的标准, 所以它存在于社会之外。
菲尔默试图将某个特定的社会景象当作标准, 从而赋予其社会变革的意义。无论他对古籍的研究是多么的精当, 他脑海中有关人类境况的图景都完全与历史无关, 其原因不在于他完全不知道世界的一个部分与另一个部分之间、一个时期与另一个时期之间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而在于他的思想架构不能在该事实中发现任何相关性。相比之下,在洛克看来, 群居的世界是完全有历史佐证的, 因此原则上从来不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用于判断历史的抽象标准。接受历史的真实性就意味着接受现实的社会困境的可能性, 即接受没有完全解决之道的困境的可能性。
特权是英国宪法性法律中的主要内容, 也是洛克有关理论分析(他在其中明确提出必然存在这种可能性)的主要内容。隐藏在最稳固的立法权的正当性之后的是司法权,它原则上可以使每个臣民都能在全部社会秩序之外就立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一个永的权力机构申诉。有了这个申诉手段, 就有可能把此类政体化约成法律上(当然,尽管可能不是社会性的)的无政府状态。
但这种具有颠覆性的可能性, 即使它正是洛克在撰写《政府论》时希望点明的东西, 通常也会因政治和社会机构的存在面难以实现, 因为些机构的正当性来自服从它们的人们的先祖们过去的久远同意, 人们的先祖们作出这种同意, 是因为这些机构明显符合他们的利益, 而不是因为这种功利性没有遭致重大损失。人们将他们的社会命运交付给一套规则及其守护人来决定。这样一来, 他们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其生活环境的可预测性和秩序性, 而且还避免了各种自以为是的意志之间的对抗。
但从某种程度上说, 人们不可能逃脱将其命运同时托付给某种不受规范的权力的结局。这种权力的形式正当性在于其用于大众的福利。但这种表述干净利索地回避了阐明该正当性的社会基础。从原理上讲,它具有某种法律内涵, 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 它也不可能作为一个稳定的标准。最终的唯一标准是臣民的同意。它不是立法机关从宪法角度思考并以规范的形式作出的同意, 而是社会每个成员持续的同意意识。在这里, 没有诸如立法机关默示同意这样方便的分析手段介人其中, 使这种关系变得模糊。
凌驾于单个臣民之上的特权正是而且仅仅就是该个人承认它的结果。也就是说, 特权, 即在菲尔默这样的保皇党人看来是所有人类权力的范式和保障, 事实上绝不具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任何权力。在这种特定的政治背景下一个人不承担其不认司的任何义务。这并不表明洛克不承认社会权力的现实性, 实际上他对政治变革描述的核心内容是: 对良君具有鉴别能力的臣民接受其权力的强大愿望与修养较低的良君继任者的滥用其继承的权力的同样强大的趋势之间的对立。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洛克认为特权与大众之间的实际对抗完全就是这种状况。
这里强调的是对他的理论结构的观点, 而不是对他期望世界应该如何的观点。但该理论不包括这一方面的内容是没有疑问的, 而且这种观点也使我们容易理解以下问题:康德式的基本思想是怎样从分析沙夫茨伯里这样的政治反叛者的政治阴谋中推断出来的; 大觉醒时期在康涅狄格州的边远地区产生的对个人政治激进主义的需求是怎样从一部赞美1688年取得的辉煌成就的著作中推断出来的。
更明确地说, 洛克对这种立场的平淡论述说明了一种恐惧, 这种恐惧迫使作为并非陪审员的莱斯利针对他在其中看到的极端虚伪、颠覆和亵渎展开了长达十年的歇斯底里般的精彩论战。
文章选自《洛克的政治思想》,邓恩|著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
文章仅用于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
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免费领取
哲学日签200图
扫码领取 ↓
上图扫码 - 回复:日签
免费!免费!
优质心理测试
荣格12种人格原型
创造者|探索者|魔法师|智者|叛逆者|情种|小丑|英雄|天真者
测一测
独家课程丨哲学100问
0基础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后现代)
上图扫码 - 立即购课(APP附文稿)
逻辑图领取,加助手微信号:zhexue100zhushou
阅读全文订购《哲学100问》(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