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车辆损失保险为车主提供了一道安全网。然而,当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后的理赔边界该如何界定间接损失与贬值损失的保险责任该如何认定,却是摆在车主面前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案情简介

2022年年底,庞某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有效期内,庞某某邻居秦某某喷外墙漆时,不慎将油漆溅到庞某某车辆上。庞某某将车辆送至泰州某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全车做漆并且更换相关配件,共计支付修理费22000元。庞某某要求秦某某赔偿未果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支付车辆修理费22000元,代步工具租车费27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4877元,合计29577元。保险公司认为,庞某某主张的车辆修理期间的代步工具租车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庞某某主张的车辆因事故受损贬值损失,亦属于免责范围。且原告已从秦某某取得的赔偿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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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庞某某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损失、贬值损失、车辆修复期间替代性工具费用鉴定,经鉴定,确定车辆损失评估金额为21300元,市场贬值金额为4877元,维修天数为18天。庞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庞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庞某某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鉴定报告,可确定车辆损失为21300元。事故发生后,秦某某花费的处理油漆的费用并不包含在前述车辆损失金额内,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用,并非事故造成的机动车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贬值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故对庞某某主张的租车费用和贬值损失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庞某某保险金21300元,并驳回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该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法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

本案中,庞某某的车辆因邻居的不慎操作而受损,涉及车辆损失保险的理赔问题。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实际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确认了实际损失金额。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车主来说,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车主也应充分理解,以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车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如果双方在损失金额预估上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共同协商选择拆解部门和评估机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保险规范流程操作,在车辆查勘、定损、维修等过程中积极协商并保留相关证据,这不仅有助于避免单方鉴定产生的异议、节约诉讼成本,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在诉讼中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实现保险权利。

文稿 张朵花 潘蓉

排版 苍 菲

审核 吴嘉臻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