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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好,我是被执行人王某某,我现在买不了车票,这限高对我的生活影响太大了,我马上还钱……”。日前,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限高”惩戒措施,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武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某偿还武某某欠款4万元。因王某某始终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武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王某某均置之不理。承办法官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王某某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尽快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因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动车车票,王某某这才意识到事情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这样便发生了开头一幕。经法官主持,当事人双方来到法院,王某某当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法官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我以为这钱要不回来,案子已经终本了,我以为法官就不管了,没想到还能要回我的钱,谢谢法官!”拿到案款的武某某激动地表示。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也无处遁形。通过积极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可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的成功执结既是被执行人因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体现,也是提醒部分被执行人在面对债务问题时,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来源丨执行局 乌仁斯琴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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