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可不能再这么粗心了。”在近日一次对武汉某化工厂的电话回访中,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胡胜法官笑着提醒道。

原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武汉某化工厂干了一件“糊涂事”。

2021年9月,武汉某化工厂与武汉某公司达成约定,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订货及送货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武汉某化工厂严格按约向武汉某公司送货后,武汉某公司却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武汉某化工厂于2024年10月将武汉某公司诉至青山区法院。

武汉某化工厂向青山区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送货单作为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无武汉某公司相关人员身份的实名认证,而送货单亦无武汉某公司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导致无书面结算凭证,证据存在一定瑕疵。武汉某化工厂负责人急得团团转。

“您先别急,庭前送达时,武汉某公司说他们对这笔货款无异议,我们可以好好坐下来谈一谈,争取不用开庭就把问题解决了。”胡胜耐心地安抚道。

胡胜多次组织双方企业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向双方企业释明判决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及造成的不利影响,最终,双方于2024年11月29日达成和解,武汉某公司同意分期付款,而武汉某化工厂在收到首期款项后也向青山区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谢谢法官!他们已经给了一部分货款了,我们也就剩余款项达成了《还款协议》,而且我们这次‘长心’了,要求《还款协议》加盖了他们的公章。”电话里,武汉某化工厂负责人的语气中充满喜悦。

听到这,胡胜笑了,“那就好!在日常交易往来中要注意核实交易相对方人员身份并及时对账结算,注意留存书面结算凭证,这样才能明确交易双方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便于后期主张权利,及时回款,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王婷 刘真真)